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全市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局党委书记谢树林的领导下,成立了长沙市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局长龙建强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吴俊明,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钟钢任副组长,市局党委其他成员及各分、县(市)局、支队、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信访处,由信访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全市信访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市公安局要求,各分、县(市)局也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分、县(市)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所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信访工作。
(二)建立完善公安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市公安局提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建立和完善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市局及各分、县(市)局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2次。市局局长接待日原则上定为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二;各分、县(市)局局长接待日原则上定为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四。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进京信访事项,市局领导必须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处理;对越级赴省信访事项,各分、县(市)局及有关支队、处室领导必须亲自接待并协调处理。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局长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市局信访处安排市局领导接访,并安排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协助接待,充分发挥局长接待日的作用。同时市局信访处会同警务督察队、办公室(指挥中心)等部门对各分、县(市)局局长接待日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三)建立部门、警种解决信访问题制度。市公安局指出,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哪个部门、警种引发的信访问题,就由哪个部门飞警种负责接待和解决。刑侦、交警、治安、经侦、人口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较多的部门、警种,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同时,还要建立部门、警种负责人和基层科所队长定期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制度,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接待的信访事项,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信访部门确定转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转交法制部门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转交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由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可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有关部门、警种要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所承办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市公安局提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市公安局提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建立、完善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要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公安局提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上级复查、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要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一)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市公安局提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二)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领导包案责任制、进京到省信访专办责任制。市公安局提出,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各单位领导包案处理。对进京到省信访事项,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市局信访处受理本级信访事项和对下级复查信访事项。
(三)认真履行信访部门的督办职责。市公安局提出,市局信访处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各分、县(市)局及有关部门、警种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推动信访事项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不采纳正确督办意见的有关部门、警种,市局信访处可将督办意见提交市局领导审定后,责成被督办部门执行。各分、县(市)局及支队信访部门也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
(四)建立健全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上下级协作机制。市公安局提出,市局信访处与市信访局、省公安厅信访处及各分、县(市)局信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五)推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会诊”和听证制度。市公安局提出,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市局和各分、县(市)局信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警种的业务专家进行“会诊”;有必要时,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建立信访事项因访反馈制度。市公安局提出,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要将是否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是否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是否妥善处理好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把信访工作优劣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凡是信访问题合理投诉多的单位、个人,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一)大力畅通信访渠道。市公安局指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市局信访处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开通互联网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网上投诉。
(二)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市公安局指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市公安局指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信访部门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通知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加强信访部门建设
(一)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市公安局指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把那些对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熟悉法律和公安业务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要在信访部门负责人高配和信访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要落实信访岗位健康津贴,进一步调动信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信访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岗位,市局定期安排1-2名新提拔或拟提拔的副科职干部到市局信访处锻炼(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归信访处领导),每次为期3至6个月,以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要加强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市局信访处每年组织一期信访干部培训班,提高信访干部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市公安局指出,市局和各分、县(市)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安网络资源,配备专用信访电脑,尽快建立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和全国公安机关信访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做好网上录入存档和实际卷宗归档的有效整合衔接,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信访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