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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最低20元

 

低保户农民工等可申请减免或缓交

 

长沙晚报 2007年7月12讯(记者 周丛笑 实习生 赵用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劳动争议仲裁费标准:受理费收费标准(元/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以下(含3人)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含1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一般案件每件300元;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每件400元;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且无争议金额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人6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按每件500元收费;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每件900元收费;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每件1500元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每件2000元收费。

   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劳动者;因工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农民工;被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