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率先实施环保行政处罚新规
近日,宁乡县环保局率先制定了《宁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将12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5个自由裁量阶次,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了进一步细化。
5个阶次细化裁量
据了解,这12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三同时”制度类,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类,违反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制度类,违反限期治理管理类,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类,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类,违反畜禽养殖污染规定类,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类,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类。
对特别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处罚,对轻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数额在法定罚款上限额30%以下,不低于下限;对一般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数额在罚款上限额30%以上60%以下,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数额在罚款上限额60%以上80%以下,对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罚款数额在罚款上限额80%以上。
配合查处有功可从轻处罚
该制度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细分为4类。初次违法的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造成污染事故,损害无法挽回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应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来源:三湘都市报 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