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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劳社政字[2005]20号《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现将夏季高温时段劳动保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C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工作。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C-37°C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二、各地要从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高度,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切实搞好高温期间的防暑降温工作,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准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