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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失效日期】 .  
  【失效说明】 .  
  【标  题】 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 长劳社发[2005]88号.  
  【主 题 词】 高温作业 劳动保护 通知.  
  【正  文】    

 

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劳社政字[2005]20号《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现将夏季高温时段劳动保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C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工作。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C-37°C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二、各地要从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高度,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切实搞好高温期间的防暑降温工作,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准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