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长司发[2005]9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信访局:
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增大,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利于发挥律师专长和特殊的调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依法反映问题,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职责、形式和要求
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在市政府办公大楼设立律师咨询室,每周星期一至五,由市司法局定期选派执业律师到律师咨询室值班。
1、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缠访的人员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群众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引导群众向司法机关申诉或向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建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参与市长接待日活动,为领导当好法律参谋。
2、值班律师接待程序和要求。值班律师接待涉法方面的信访人,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律师值班登记表》,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对当天值班情况进行小结,形成值班日志归档,以便备查;值班律师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信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与信访部门协商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起突发群体性涉法上访事件的,值班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值班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或司法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并报信访部门备案后再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值班律师应向上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值班律师的接待纪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接访工作有关规定,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接待律师要服务热情,耐心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答复,不得无原则地、随意地解答,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上访群众,不得扩大和激化矛盾;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所在单位名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和岗位秘密以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律师在律师咨询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得现场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向信访人收取任何费用。
市信访局负责律师咨询室的建设和管理,并做好值班律师的出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律师接待涉法方面的信访人,为值班律师提供中餐和适当的补贴。
各区、县(市)司法局和信访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灵活多样,便捷有效的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有条件的应在信访部门的接待场所建立律师咨询室;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采取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免费担任信访部门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等形式,确保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共同参与成立律师接待信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工作经验;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讨论;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区、县(市)司法局、信访局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各项管理制度;要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每年要对律师接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对在接访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给予表彰,对接待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员要及时通报,并严肃查处。
长 沙 市 司 法 局
长 沙 市 信 访 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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